国家税务总局竹溪县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公告
全县广大纳税人、缴费人:
为了全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职能,对国家税务总局新出台的有关疫情防控支持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帮助全县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及时用好用活税费优惠政策复工复产,助推全县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现将支持防护救治、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4项税费优惠政策摘要公告如下: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13.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
14.为纾解企业困难,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复工复产,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一是2020年2月起,湖北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二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竹溪县税务局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