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废止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宣布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房产、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为统筹规范全市财产和行为税征管制度体系,保持税收征管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省级配套规定一致性,我局开展常态化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与当前征管运行实际不相适配文件予以废止。
二、《公告》主要内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全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统一严格遵循法定属地原则,相关税款统一由房产、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房产、土地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分属不同区域的,应当先到房产、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跨区财产税主体登记,完整采集房产土地税源信息,再按期办理税款申报缴纳。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涉税事项,统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法规执行;已处理完毕的涉税事项,不再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