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径变歧途 “小聪明”吞大苦果
——揭秘湖北桤耀化学有限公司偷税案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仙桃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湖北桤耀化学有限公司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的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4年,该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128.12万元。202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仙桃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16.81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上游企业牵出虚开疑点
前期,仙桃市税务局稽查局先后收到来自外省两家上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协查函,函件中附有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关键证据,显示有中间人专门从事介绍虚开发票的非法活动,下游受票方涉及湖北桤耀化学有限公司,可能存在虚开违法行为。
湖北桤耀化学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工产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有机活性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的实体生产企业。税务协查指向疑点,公安笔录锁定目标,两条线索相互印证直指湖北桤耀化学有限公司。
虚假交易终被层层揭开
面对疑点,检查人员从“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三条主线同时切入,层层剥茧。
检查人员首先在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内对涉案发票进行精准筛查,调取并比对了涉案时间段内该公司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明细数据,核实了发票的份数、金额及抵扣情况。分析发现,经从涉案上游企业取得的6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品目主要为丙烯酰胺等化学原材料,均呈现出明显异常特征:开票时间高度集中、票面金额较大且多为整数等。
在锁定可疑发票后,稽查的重点转向了对该公司业务实质的验证。检查人员深入企业仓库与财务部门,实地查验并调取了相关采购合同、入库单、仓库台账及物流凭证。调查发现,对应前述异常发票的所谓“采购”,在企业的实物管理体系中无迹可寻:既无匹配的货物运输记录,也无真实的验收入库痕迹。湖北桤耀化学有限公司接受的发票完全脱离了真实的经营行为,利用虚开发票抵扣税款、偷逃国家税款为目的,是典型的“虚假”交易。
为验证支付真实性,检查人员依法对相关银行账户流水进行分析。追踪资金走向发现,资金先由湖北桤耀化学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转入上游开票公司对公账户,随后,从上游开票公司对公账户转至中间人陈某辉(系上游开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朋友)私人账户,陈某辉在收到款项后,扣除约定比例的开票手续费,将剩余资金分散转入陈某辉、陈某丽(系上游开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朋友)的私人账户。经过上述账户过渡后,剩余资金回流至湖北桤耀化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形成“支付开票款→资金回流”的闭环。
为掩盖真相,涉案人员还频繁使用私户转账等方式切割资金痕迹,关系网错综复杂。检查人员依托大数据分析,最终精准锁定了资金回流的完整路径与关键人员,固定了违法证据链条。
证据确凿难逃法律严惩
在完整的证据链条面前,检查人员对湖北桤耀化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重点询问。面对电子数据、实物缺失、资金回流等一系列无法反驳的证据,当事人最终坦白其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违法事实。
经查,该公司让他人为其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9份,价税合计955.52万元,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128.1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湖北桤耀化学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仙桃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将其取得的69份发票定性为虚开,并将其虚假申报造成少缴税款定性为偷税,作出追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16.81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该案涉及的两家上游企业均已由相关税务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