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
  • ·  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 ·  省医疗保障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在鄂中央 企业和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 ·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 ·  国家医疗保障局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乡村振兴局 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
  • ·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0日 17:35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进一步加大援企稳岗促就业力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二、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及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大力推广稳岗返还“免申即享”,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四、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参保1年及以上人员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不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参保不足1年人员的发放标准不超过每人每月300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从申领的次月按月发放,发放不超过6个月。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2021年底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2年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就业形势和基金支付能力统筹研究确定,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健全基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信息比对核查,严防欺诈、冒领、骗取风险。

    五、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且不得与就业创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六、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并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留足2年的备付资金后,可提取累计结余4%左右的失业保险基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上述政策的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七、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州)、县(市、区),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应已计提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并留足2年的备付资金。此项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八、常态化开展保用工促就业行动。对接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用工需求,建立用工保障清单并动态更新,完善用工服务专员“一对一”联系服务机制。组织各类人力资源机构、产业园、行业协会服务对接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精准保障用工需求。深化劳务协作机制,建立地区间劳务协作联盟,通过签订劳务协作协议、举办劳务对接活动等形式,“点对点”引进劳动力。探索建立用工余缺调剂机制,帮助企业搭建共享用工信息对接平台,帮助企业就近就地调剂本地用工。

    九、着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深入推进“才聚荆楚”工程,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组织政策宣传、招聘服务、就业指导、创业服务、职业培训、困难帮扶等“六进”校园,汇总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归集发布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和“专精特新”企业、公共部门岗位等岗位信息清单,开展“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民营企业招聘月等系列活动。募集就业见习岗位不少于3万个。加强对零就业家庭、低收入家庭、残疾等毕业生就业帮扶。

    十、鼓励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扩大就业服务供给,为劳动者提供更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为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就业帮扶。

    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广泛宣传,省有关部门要同向发力、密切协同、优化服务,抓紧抓实抓细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关切,为稳就业保民生提供坚实支撑,确保全省就业大局持续稳定。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2年5月7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0日 14:07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乡村振兴局、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困难群体社会保险帮扶,促进社会保险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和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切实解决农村居民和进城务工人员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急难愁盼问题,完善困难群体社会保险帮扶政策,推动社会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提高社会保险保障能力,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有效防止参保人员因年老、工伤、失业返贫致贫,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贡献力量,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一)减轻困难群体参保缴费负担

    完善困难群体参保帮扶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养老保险费。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上述困难群体和其他已脱贫人口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困难人员参保缴费提供资助。对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引导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推进社会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

    精准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开展精准登记服务,推动放开外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组织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十四五”时期,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收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使更多农民工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享受政策保障。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加强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落实《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 2025)》,重点在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实施,切实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防止因伤致贫、因伤返贫。

    (三)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

    完善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适时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规范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推进各省统一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办法,享受同等待遇。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助力乡村振兴人才培养。落实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机制,切实保障工伤农民工返乡后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稳步提升工伤保险保障效能。  

    (四)提升基金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进一步均衡地区之间基金负担,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推动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提高基金互助共济能力。继续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将2017年以来每年新增结余不低于80%用于委托投资,不断提高投资收益,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健全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体系,持续推进风险防控措施“进规程、进系统”,完善经办内控制度,防范基金跑冒滴漏风险,确保基金安全。

    (五)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

    加强脱贫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国家重点帮扶县社保经办服务能力提升,补齐区域性社保经办管理服务短板,增强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保服务平台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现“跨省通办”。优化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流程,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网上申请。落实超期业务督办等工作机制,提升转移业务经办效率。加大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力度,基本实现人口全覆盖。加强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农村地区社保公共服务资源整合和综合柜员制服务。加快社保经办数字化转型,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深入推进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根据农村特点,坚持传统服务方式和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把推进社会保险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完善政策措施,优化经办服务,加强协调配合,统筹做好政策衔接、任务落实和督促考核等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明确部门分工,落实部门职责,强化工作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相关政策研究制定,抓好政策落实。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保障,重点关注脱贫地区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下达情况,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税务、乡村振兴部门和残联要加强数据共享,定期开展脱贫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参保信息数据比对,加强重点群体监测分析,积极主动开展社会保险帮扶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社会保险帮扶政策和服务举措,加强政策培训,广泛开展“看得懂、算得清”政策宣传活动。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利用受众面广、宣传效果好的各类媒体开展系列宣传活动,积极入村入户入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深入挖掘社会保险帮扶的生动案例,讲好乡村振兴中社会保险帮扶故事,广泛宣传社会保险帮扶在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取得的积极进展和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 

     


  • 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9日 13:57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

    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

    二、提高特殊群体大病保险保障待遇

    各地要按照《国家医保局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1〕10号)要求,落实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

    三、加强医保支付管理

    各地要做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武汉市、宜昌市和荆州市要确保年底前进入实际付费。各地要积极开展谈判药品落地情况监测,提升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要在2021年12月1日前完成我省原全部增补药品的消化工作。

    四、加强政策宣传力度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力度,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附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7月13日

    附件: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医保发〔202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决策部署,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为支持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逐步扩大医保支付范围,2021年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中央财政按规定对地方实行分档补助,对西部、中部地区分别按照80%、60%的比例进行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分别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助。地方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进一步放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要按要求合理确定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优化筹资结构。根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在确保现有筹资水平不降低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完善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保政策,结合实际细化资助参保标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探索建立健全居民医保稳健可持续筹资机制。

    二、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要做好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落地工作,坚决树立清单意识和科学决策意识,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和标准。要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衔接,充分发挥综合保障功能。进一步巩固稳定住院待遇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完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待遇保障和普通门诊统筹,做好待遇衔接。持续抓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落实,开展专项行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示范城市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将心脑血管等慢性病纳入慢病保障范围,发挥医保促进慢病早诊早治作用,提升健康管理水平。加快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大病保险继续实施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倾斜支付政策,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实际合理确定救助待遇标准,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要规范待遇享受等待期(以下简称“等待期”)设置,对居民医保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的、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以及新生儿、农村低收入人口等特殊群体,不设等待期。

    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

    要进一步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成果,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严格落实“四不摘”要求,保持医疗保障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分类落实好脱贫人口各项医疗保障待遇。要立足实际优化调整资助参保和医保扶贫倾斜帮扶政策,实事求是确定待遇标准,确保政策平稳衔接、制度可持续。过渡期内持续抓好过度保障治理,清理存量过度保障政策。

    要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做好高额费用负担患者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依申请落实医疗救助政策。要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加大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保障,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探索给予倾斜救助。

    四、加强医保支付管理

    要切实抓好《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贯彻落实,进一步简化、优化医药机构医保定点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着力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30个DRG付费试点城市和71个DIP试点城市要推动实际付费。积极探索点数法与统筹地区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相结合,逐步使用区域医保基金总额控制代替具体医疗机构总额控制。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加强医保目录管理,严格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健全谈判药品落地监测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第二批40%增补品种的消化工作。完善基本医保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管理。

    五、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

    要做好国家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落地实施工作,落实好医保基金预付、支付标准协同、结余留用等配套政策,做好采购协议期满后的接续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统筹协调针对国家集采范围外、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开展省级或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进一步探索高值医用耗材的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扩大高值医用耗材集采范围。完善和规范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交易规则。

    要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对拒绝提交守信承诺的投标挂网企业采取约束措施,公布一批取得治理实效的典型案例,推动信用评价制度落地见效。国家医保局将进一步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指导地方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建立健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药品价格的常态化机制。

    六、加强基金监督管理

    要切实抓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加强基金监督检查,聚焦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等“三假”开展欺诈骗保专项整治。推动大数据应用,优化完善智能监控子系统功能,提高监管效能。加强综合监管,整合监管资源,充分发挥医保行政监管、经办稽核等作用和第三方专业力量。健全协同执法、一案多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加大宣传曝光力度,营造维护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

    巩固提升统筹层次,按照“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要求,全面做实基本医保市地级统筹,统一覆盖范围、缴费政策、待遇水平、基金管理、定点管理、支付管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加强对地方提升统筹层次工作的指导,在夯实市地级统筹基础上,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共担、统筹调剂、预算考核”的原则,积极稳妥推动基本医保省级统筹。推进医疗救助管理层次与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相协调。

    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基金收支运行分析,开展基金使用绩效评价,完善收支预算管理,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及预案。探索综合人口老龄化、慢性病等疾病谱变化、医疗支出水平增长等因素,开展基金支出预测分析。

    七、加强医保公共管理服务

    继续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和跨省就医医保费用全国清算工作,及时结算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全面落实《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推动医保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医保经办标准化窗口和服务示范点建设。增强基层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纳入县乡村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在医保经办力量配置不足的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医疗保障经办力量。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管理服务。推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等有效衔接,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服务方式创新并行,提高线上服务适老化水平,优化线下服务模式,保障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等特殊人群顺畅便捷办理业务。

    完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方式。加强部门数据比对和动态维护,防止“漏保”“断保”,避免重复参保,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压实乡镇街道参保征缴责任。坚持线上与线下结合,推进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查询信息、欠费提醒等“一次不用跑”。加快推进高频医保服务事项跨省通办。

    优化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探索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实现路径。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优化完善运维服务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制度规范以及平台功能。加强医保数据安全管理和信息共享,加快医保信息业务标准编码落地应用。

    八、做好组织实施

    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要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方式,更好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平可及、便捷高效、温暖舒心的医疗保障服务。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各级医疗保障、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机制,做好基金运行评估和风险监测,制定工作预案,遇到重大情况要及时按要求报告。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5月27日  


  • 省医疗保障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在鄂中央 企业和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5日 14:01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北 省 医 疗 保 障 局               湖 北 省 民 政 厅

     北 省 财 政 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北 省 审 计 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2021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

     

    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职工医疗保险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策依据。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本原则。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坚持保障基本、公平享有、稳健持续、责任共担的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切实维护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职工医疗保障权益。

    第三条  参保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其医保纳入省直管理的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天三江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华中分部、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江航道局及其所属在汉单位等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第四条  保障体系。建立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制度,同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加强与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之间的衔接,搭建多层次医疗保障框架。

    第二章  基金筹集及管理

    第五条  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省医保局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额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登记并申报缴纳职工医保费。参保单位的职工医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参保单位依法终止,以及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退休、死亡或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等异动,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省医保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企业医保经办管理工作正式移交省直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参保人员,未就业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医保关系。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缴职工医保费,由税务部门按月征收,其中职工个人承担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缴纳的费款,由其向税务部门或代征机构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政策性补缴职工医保费由省医保局按政策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第七条  生育保险。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职工(不含退休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之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

    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管理,分账核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配置的基金划拨基数,不包括生育保险基金。

    第八条  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应当在上年度省直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上限(即300%)、下限(即60%)范围内据实申报本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职工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本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组成按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确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度省直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的60%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10%,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九条  费基调整。省直社保缴费基数标准每年核定一次,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缴费基数标准核定年度。缴费基数标准每年7月1日调整,由省医保局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大额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同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每月缴费标准原则上为上年度省直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的0.2%(2022年按13元/人.月),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一单核定,同步征收。灵活就业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承担。退休人员由省医保服务中心从其配置的个人账户中按月划扣。大额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金运行情况作动态调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暂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通知》执行。

    第十一条  补充医疗保险。凡参加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应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5%以内筹集。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自行筹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其资金管理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缴费年限。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本统筹地区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由个人或单位一次性补齐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保险费;应补足的缴费年限中不足一年的按月份折算,补齐后享受相应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以退休时上年度省直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为基数,按10%标准补缴,其中2%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剩余8%部分计入统筹基金;大额医疗保险费按退休时上年度大额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基数进行补缴,全部计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

    办理退休手续时因经济困难(低保、特困、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低收入家庭等)的参保人员,可以按在职状态逐月缴费(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以上年度省直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为基数,按10%标准由个人或单位缴纳;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同职工。),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直至缴费年限达到上述规定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参加原行业企业医保制度之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可认定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含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和转业军人的军龄)、在其他统筹地区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在部队参加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在企业自行管理医保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与纳入省直管理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重复缴费期间的年限不重复计算。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入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计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企业医保经办管理工作正式移交省直时,已经按规定在企业办理了退休的人员,自纳入省直管理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不再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三条  重复参保。个人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重复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以上情形在保留一个参保关系同时,应及时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的跨制度重复参保,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暂停重复的参保关系。

    第十四条  退费管理。个人参保退费政策和经办规程按照《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实施意见》《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医保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退费工作的通知》等执行。

    第十五条  欠费管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执行。

    用人单位及个人未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或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导致停保的,停保期间个人的医疗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破产保障。用人单位政策性关闭或依法申请破产等,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从破产清算中安排资金,按照破产处置方案,妥善解决破产单位职工的医保等问题。

    第三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医保待遇。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额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待遇。

    第十八条  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报销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发生符合《湖北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规定的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九条